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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铜峡检察院护企更助企
2024-09-27    来源:宁夏法治报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2024-09-27

  9月23日,轻薄的雾气散去,青铜峡市一家醋厂里,厂长老张正和工人往外搬运陈醋。4个月了,萦绕在他心头的“雾气”,也散去了不少。

  萦绕在老张心头的“雾气”是啥?这还要从3年前的一次产品抽检讲起。

  2021年11月、2022年1月,老张的醋厂生产的食醋在第三方的2次抽检中,被告知醋酸值不达标。随后,这2批次的食醋均被下架销毁。

  2022年2月,行政机关对该醋厂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该醋厂因资金困难未申请产品复检,承诺于2022年6月30日前分5期缴纳罚款,但后来仅缴纳1万元,剩余4万元无力缴纳。行政机关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3月,青铜峡市检察院在“食品行业禁止从业”专项监督中发现该起行政机关未对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执行监督线索,启动监督程序。

  “调查中,我们调取了这起案件的所有案卷材料,又到厂子里实地查看,了解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并组织召开听证会,查明行政机关逾期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原因,审查行政处罚的适当性。”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

  调查过程中,老张对2次抽检的结果存有疑惑。为进一步查明企业产品质量,通过与行政机关沟通,经老张的醋厂申请,由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醋厂生产的醋的质量进行检测。经检测,库存的食醋质量合格,食醋里无任何添加剂,且醋酸值略低于国家标准对人体健康并无损害。检察机关认为,企业主观上没有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故意,且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发布产品召回公告,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条件。

  “我们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行为人主观过错、社会危害后果、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结合听证意见、质量检测合格结果、企业发展前景,认为行政机关的处罚存在‘小过重罚’的情形,违反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办案检察官介绍。随后,青铜峡市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公开宣告送达纠正违法检察建议,对行政处罚案件终结执行,免除企业剩余未缴纳的4万元罚款。同时,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客观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执法权威。

  2024年5月,行政机关回复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行政处罚案件终结执行,不再执行企业未缴纳的罚款,并表示在今后的执法中要检视行政处罚的正当性和适度性,纠正僵硬执法问题,防止小过错重处罚,造成负面社会影响,同时开展执法人员专题培训,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记者了解到,老张的醋厂正常生产经营时雇工近50人,既促进就业,又创造税收,原本市场前景较好,但受疫情影响造成产品积压、资金链断裂,以及巨额债务带来的限制高消费、车辆和账户等被法院查封,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为了帮助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吴忠市、青铜峡市两级检察院先后多次到醋厂调查,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和存在的困难,与法院、贷款银行召开协调会,由贷款银行配合法院对查封车辆予以解封,使车辆正常审验使用,醋厂可持政府部门组织参加产品外出展销的文件,申请法院临时解除限高措施,解决企业产品推介、销售和运输等困难;邀请醋厂负责人参加“检察护企”企业家座谈会,与残联、工商联、餐饮协会等建立联系,牵线“不尤手作”等网络平台,帮助企业拓展产品推介、销售渠道,扩大产品的社会知晓度;及时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涉企合同,规避生产经营风险,助力企业诚信经营。

  如今,老张的醋厂逐步恢复了生产经营。他说,以前只知道检察院是办案子的,没想到还帮助企业做了这么多事,他打心眼里感激。


【编辑】:赵怡舒
【来源】:宁夏法治报